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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心得体会推荐6篇

2023-02-07 11:30:01心得体会

【篇1】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心得体会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具有举旗定向、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入学习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不断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尤溪,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一要坚持党建引领,铸牢对党忠诚警魂。

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以党建统领队伍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思想的重大意义、深刻内涵、指导地位,全面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法治思想上来,永远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永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二要聚焦主责主业,践行为民初心使命。

要忠诚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以建党100周年安保维稳工作为主线,不断深化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集中打击整治涉枪涉爆、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套路贷以及“黄赌毒”“食药环”“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持续做大做强“e体+”智慧赋能中心,提升“小案快侦”等本领;深入开展“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活动,不断推进“智慧安防小区”“雪亮工程”“居安工程”建设,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档升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三要持续正风肃纪,锻造过硬公安铁军。

深入开展“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大力整治“庸懒散”等作风顽疾,全面落实从严管党治警各项措施,坚持挺纪在前、刚性问责,着力纯洁公安队伍,打一场刀刃向内、正风肃纪的攻坚战,不断推进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锻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四个铁一般”过硬公安铁军。

【篇2】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心得体会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胜利闭幕,这次会议是我们党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背景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最为重要的成果,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概括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和提出,是时代的要求、实践的呼唤和历史的必然。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所以取得重大历史成就,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根本在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导。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等重大政治判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需要日益广泛,特别是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全面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同时也更加需要科学的理论来指导法治中国的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诞生于伟大的新时代,来源于共产党人对于法治不懈追求的历史和实践,也必将成为未来法治建设的指路明灯和根本遵循。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和发展了党的民主和法制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最新探索和智慧结晶。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法学说的继承和发展,是对毛泽东同志关于人民民主法律思想的丰富和深化,是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坚持和创新,是对全面依法治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新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理论升华。党的历届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人民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推动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向前迈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持之以恒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运用于全面依法治国新实践,不断探索解决中国法治问题的新路径,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新认识,不断进行艰辛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勇于开拓创新,从而形成的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思想指导和理论支撑。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同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理念、观点、论断的集大成者,是对中国特色法治建设规律的理性认识和准确把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可分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阐释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依据、本质特征、指导思想、内在要求、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丰富、思想深邃、体系完整、博大精深。8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采取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坚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法治建设;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方式的实践探索,对执政使命的决心和担当。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九大报告中重点阐述的“八个明确”“十四个坚持”的主体内容之一,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并发扬光大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体现中国传统文化、汲取世界法治精华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法治文明和人类法治文化的理论贡献。

中华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过程中,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和西方先进的法治经验是重要的理论渊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着久远的、相对独立的发展历程,形成了独具国家和民族特色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法治观念体系。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律,汉唐时期则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经过长期的发展,传统法律文化要素已经沉淀为我国人民的文化基因,并潜移默化为人们行为模式和思想观念的一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曾以战国时期商鞅“徙木立信”的典故为例,告诫我们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也曾借鉴我国古代德主刑辅、礼法并施的经验,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体现了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尊重、借鉴和吸收,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发掘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使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得到传承和弘扬。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也科学借鉴了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抄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未来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灯塔、根本遵循、前进方向。我们必须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行动指南,这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行稳致远的重要政治保障。

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出强烈的真理性、全面性和系统性。真理性是指它深刻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规律,揭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人民性,符合共产党的执政规律、法治社会的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全面性是指它适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领域,既统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又涵盖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制度、法治文化。系统性是指它是一个完整的法治理论体系,既拥有法律规范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又具有法律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还包括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理论内容;既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又注重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新时代孕育新思想,新思想指导新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科学的理论体系,是我国未来法治建设的思想灯塔和根本遵循。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和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任务,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在法治建设的康庄大道上,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再接再厉,乘势而上,顺利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勇进军。

【篇3】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心得体会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法治建设规律、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认识,概括凝练了关涉法治的诸多新概念、新范畴、新命题、新论断,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践性。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持续深入推进公安事业长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要发挥法治引领作用。

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政治任务,组织全县公安干警深入系统学、联系实际学,把握精髓要义,确保学深学透,入心入脑,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公安队伍履职尽责,依法、科学、高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将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新时代公安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要把握法治工作重点。

积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新形势,聚焦建设法治中国总目标,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鲜明导向,切实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落实到每一项执法活动和每一个执法环节,不断提高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起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深入推进“三明之治”提供有力保障。

三要建强法治工作队伍。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扎实铺开理想信念教育,全面强化正风肃纪,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大力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公安队伍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努力锻造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新时代公安铁军。

【篇4】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心得体会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着深刻的宪法精神,对于推进依宪治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深远。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的宪法精神,有助于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党的领导”的宪法精神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宪法一以贯之的精神,是宪法自身规范性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重申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实际上就是贯彻宪法中“党的领导”的精神内核。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党代表着我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这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内核相契合。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其中,“依靠人民”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体现,与宪法第2条所体现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相契合。通过宪法第2条之规定,可以深入地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宪法第2条的规定,不仅意味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还意味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一方面,必须释放社会力量,推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必须强化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实践民主的重要方式,本质是宪法所赋予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知情权等公民权利的实践。因此,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制度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建构完备的公共参与规则体系。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除了体现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靠人民”,还体现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为了人民”。这恰恰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相契合。“人民权益”在宪法中体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据宪法之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含人的尊严、自由,政治权利、经济生活文化权利等。“依法保障”在宪法中则体现为国家义务之履行。既包括国家对公民权利负有尊重义务,公权力不肆意干涉公民权利、不侵犯公民权利;又包括国家对公民权利负有保护义务,将公民权利视为宪法中必须恪守的客观价值,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必须在权利保障的价值导向下进行,通过制度配套、组织设置、程序安排等,在客观上促成公民权利的保护。

当然,“以人民为中心”除了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权利保障的价值导向,还体现了“现实回应性”与“人民性”相结合的理论创新与理论优势。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回应人民需求。公权力的运作不仅要追求效率导向与任务导向,更要重视权利保障与人民需求导向。因此,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必须以人民为中心,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根本方向。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依法治国”的宪法精神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论述,既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宪法精神,也丰富了“依法治国”的宪法精神之内涵。

其一,明确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依宪治国。这从根本上维护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捍卫了宪法尊严。依宪治国首先是依宪执政,我们党必须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其次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包括不违反宪法所禁止的各类事项,履行宪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其二,明确依法治国的要求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及良法善治。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健全法律体系之重要性。全面依法治国首先应当有法可依。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加快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也强调良法善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视立法质量。立法质量的提升,一要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回应人民需求,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二要遵循宪法的精神与规定,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三是注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的理念,做好立法中的利益衡量。四是注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包容并蓄的立法理念。既要吸收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在实践中探索适合中国的法治道路;又要博采众长,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

其三,明确依法治国的系统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依法治国的内容进行了系统性建构,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对于法治社会而言,就是建构全民守法的社会。对于法治政府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同时,在“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影响下,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法治政府还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这意味着,推动政府、市场、社会三方互动的格局,实现人民参与国家治理。“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还意味着法治政府应当坚持“善治”导向,包括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推进社会和谐。

其四,明确依法治国的效力。习近平法治思想使“依法治国”这一抽象的宪法精神产生了具体的约束力。对于国家机关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对于公民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全民守法”。此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先进性还体现在强调依法治国理念对于各级领导干部的约束力。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宪法精神

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规定了各国家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这是“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宪法精神之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恰恰与“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宪法精神相契合。这也是源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受人民之委托行使公权力,因此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不得滥用权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宪法精神既有吸收也有发展。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通过法律规范对公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通过宪法精神进行制约与监督。例如,对于司法权,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这些体现了宪法中的公平精神对司法权的制约。公平正义是宪法精神的内核,宪法中多处体现的平等观恰恰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规范表达。这意味着司法权必须受到公平正义的约束,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此外,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也制约着公权力。例如,对于行政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以人为本。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强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正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篇5】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心得体会范文(1)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问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么样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将其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到实践工作中。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党领导法制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不断强化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基层工作者,是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最后一环,我坚信,听党指挥,能打胜仗。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要坚决跟党走,党的领导能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武器。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自立党之初就确立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根本要求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基层工作大部分就是和群众打交道,虽然都是一些小事,但正所谓群众无小事,开展工作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中国只有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扭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这个总抓手,在开展工作的同时不断提升自身法制意识法治素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宣传法治理念,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汇聚人民群众的力量,形成全民依法治国的强大合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深刻的把握其中实践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工作实践中积极学习和吸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精神,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度的发展要顺应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作为基层工作者,我们应该紧跟党的领导,把握发展新理念,深刻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人民为中心,在工作中为民办实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学习进步,提升自我素质,为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篇6】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心得体会

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发生了较大的变革,出现了江泽民同志所概括的经济成份和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多样化等“四个多样化”特点,这是我国社会生活众多变化的突出反映,是深化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多样化”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也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内涵,同时也提出了挑战。特别是在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情形下,一些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腐朽生活方式会乘机传播,社会风气遭到污染,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会增加,党风廉政建设正面宣传教育其渗透力、辐射力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削弱,监督难以到位,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些问题同样也会在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中有所体现。因此,如何有效地应对“多样化”对人民法院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带来的挑战,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我将结合我院近几年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拟从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五个问题以及当前的几点对策和思考等内容来谈一下如何加强和改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此抛砖引玉,希望得到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

近几年来,法院机关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按照党的五届六中全会《决定》,以党风廉政建设为龙头,不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全面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初步形成了新世纪初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格局。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上看已基本实现了由纪检部门“单打一”到纵横联动演“大合唱”的转变;从工作思路上看,已初步实现了从重治标到重治本的转变;从工作目标上看,已逐步实现了防腐拒腐到大兴勤廉之风的转变。但在肯定法官队伍主流的同时,我们也该看到,法官队伍中个别法官违纪、违法事件仍时有发生,从而对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对法官的社会公信度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从我院情况来看,近5年中,先后有6名法官受到查处。这些问题的出现,暴露出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薄弱环节,经调查分析,表现为五个方面的不够到位: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

有的中层领导偏面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因此,在具体工作中也就必然存在“一手硬一手软”和“严下不严上,严小不严大”的不正常现象。少数党员干部认为,我们既无人事权又无财权,更无决策权,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头头的事、领导层的事,与我们无关。还有的则存在“业务建设上去了,党风廉政建设自然会好的”偏面认识,没有认识到高质量地完成审判任务必须靠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而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又离不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这一辩证关系。正因为少数同志对党风廉政建设认识不够到位,以致出现该管的不管,该严的不严的现象。

(二)宣传教育不够到位。

在党风廉政教育中,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在绝大多数人的心目中,已感受到党风廉政教育的重大意义。但也有极少数人在教育方面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是“教育无用论”,他们认为党风廉政教育年年抓、经常搞,而且教育的力度比较大,但社会上不廉政的现象还是层出不穷,因此感到教育没有什么作用;二是“教育过时论”,少数人感到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经济部门只要把经济搞上去,我们法院只要把业务抓上去就是好的,而且现在教育都是些老套套,没有新意,跟不上形势,认为教育已经过时了;三是在教育中有急功近利的思想,少数同志认为抓一、二项教育,就可以把党风扭转过来,忽视了党风廉政教育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的客观事实,有急于求成的思想,造成了思想认识方面的误差,产生廉政教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落实起来不要的错误想法。

(三)责任分解不够到位。

按照上级的要求,每年都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有些部门还签到每一位同志,但从责任制的内容看,基本都是上行下效,照搬照抄,没有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特点来设置不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对中层干部去作“不准违反规定配备小汽车,不准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等规定,是完全多余的,毫无意义的,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这个权力,没有犯这个错误的可能性,由于联系实际不够到位,因此,所签的责任状内容就比较含糊、笼统,其结果往往是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监督落实不够到位。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上至中央下至基层党组,对加强和搞好党风廉政建设都制订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也不断出台许多新的规定和政策。我们法院也不例外,这些政策规定的出台,都是维护和加强党的领导地位,密切党群关系,维护-法官形象,提高法院威信的必要举措。但从调查中发现,个别中层干部对有关党风廉政规定仅限于上面怎么讲,我也怎么讲,制订制度成为一种形式,检查落实、执行监督则基本不到位,甚至对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往往以事务繁忙、不熟悉纪检监察业务为由,把工作和责任推到监察部门身上,这种“两张皮”的现象,必然导致责任制的落实成为一句空话。

(五)责任追究不够到位。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端正党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但从以往情况看至少存在三种值得注意的问题,一种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缺乏理解和支持,个别中层干部认为来实的、动真的查办案件会影响政绩,思想上有后顾之忧,因而对纪检干部采劝你不来问我,我也不去管你”的消极态度,甚至有抵触情绪;另一种是责任部门对查办案件处于应付状态,抱着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即使查也只查一般案件,小的弄弄,大的不去涉及,怕过问了会影响大局;再一种是对已构成违纪违法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说情的多,要求降低处分档次,存在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不痛不痒的现象,这些局面如不彻底扭转,党风廉政建设就无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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