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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学习心得体会推荐六篇

2023-03-25 11:54:01心得体会

第一篇:事业单位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新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同时该部法律对政务处分的依据、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是一部规范公职人员的政务工作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通过刚才的学习,心中有一种感觉,作为一名资源规划的干部,就是手里拿着双刃剑,站在悬崖边上挥舞,如果心中没有对这份公职人员的职责敬畏之心,很有可能被这把剑所伤从而摔下悬崖,深陷党纪国法的深渊成为囚徒。

所谓敬畏,敬者是尊敬,畏者是害怕。没有对党纪国法的尊敬,必然会产生特权思想,骄横之气。没有对党纪国法的害怕,必然会产生侥幸心理,邪恶之念。久而久之,就会变得肆无忌惮,欲所欲为,无法无天。造成在以后的工作中,想说什么说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样迟早会把自己送进党纪国法的囚牢里。

作为一名资源规划干部,学习党纪国法,就是为了明确自己的身份,加强宗旨教育、提升负责意识,强化担当精神,法律是底线,应当牢牢记在脑子里,融合到自己的灵魂中,做到不违法不犯法,不松底线。当今社会形势错综复杂,诱惑形形色色,稍有不慎就会被糖衣炮弹所击中,所以我们最主要的还是要强化敬畏之心。

通过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我深有感触,要把自己放在国法中,不断学习贯彻党纪国法,坚决不踩“红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珍惜公职人员身份,维护党的形象,永葆工作激情,强化法律意识,践行正能量。

第二篇:事业单位学习心得体会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20xx年x月x日,我局集中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最新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此次学习重点围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处分的种类和适用、重点条规等内容进行集体学习和分组讨论,进而做到学法用法、学以致用。

此次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一部较为全面和规范的事业单位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共分有七章四十八条,分别在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附则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4类。根据规定第十八条:凡是出现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的,均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通过学习,我领会和把握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明白了作为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严以律己,服务他人,争取做到一名合格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篇:事业单位学习心得体会

自20xx年x月22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监察部通过会议共同审议通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们组织学习了《规定》的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则7章48条内容。围绕《规定》我们集体学习、分组讨论,结合实际真正做到学以修身、学习致用的作用。暂行规定列举了6种需要进行处分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存在这些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暂行规定明确,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也要进行处分,包括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包养情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的工作人员的处理办法。

通过学习该《规定》,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职责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意识、作风意识和纪律观念,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篇:事业单位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之后感受颇深。使我深刻体会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它告诉了我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不例外。法律和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元素。而身为教师的我们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影响着学生品德身心的成长这就更加要求我们要有良好的规则意识和法制意识。在我们身边规则意识缺失的现象随处可见。如公众场合抽烟、闯红灯、随地吐痰、乱丢垃圾、随意违约、行贿受贿等等。对这些现象有的人似乎已觉得习以为常、司空见惯,甚至觉得因为别人可以做自己也可以做别人破坏规则,我也应该破坏否则不公平,更有甚者以为这是社会的潜规则。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我们通过学习觉得应该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抵制这种不良风气不以恶小而为之。

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是,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当个人行为遇到规则“黄线”的时候有的人常常不是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是习惯去找关系“通融”用金钱“摆平”,借权力“放行”。身为教师都如此得玩弄法律,那么又如何能给学生树立榜样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出了很多细致的惩罚方案。为的就是给大家树立一个规则意识让我们可以对自己的岗位有一个“心”的认识,也能够对怎么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有一个深刻的感悟。这些规定就是我们行动的指标,就是我们前进的方向。只有依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路”走,才能走得正,走得远,走得问心无愧。而我们也才能真正地成长。同时也才能净化我们社会的空气,净化我们每个人的心灵,从而为学生树立一个无愧于自己身份的榜样。

第五篇:事业单位学习心得体会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民共和国公职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员的管理监督,对处分谁、谁来处分、处分什么、怎样处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构筑起惩戒公职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对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员队伍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处分对象“全面覆盖”。政务处分法采取“集成方法”,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把党政机关公务员、执法员、事业单位员、国企管理员以及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员,纳入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公职员政务处分体系,对有违法行为公职员的惩戒实现全覆盖。通过把所有公职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处分情形“事由法定”。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作为对违法公职员的惩戒措施,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员的法律义务,体现纪法贯通,着力解决以往对一些公职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多头管、管不了”的现象,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从而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衔接。

处分主体“双轮并行”。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员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员处分。为明确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处分程序“权威规范”。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员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引导公职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激励公职员在依法行使职权中尽职履责为民造福。

第六篇:事业单位学习心得体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以主席令予以公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计7章68条,覆盖面广、内容完整深入,职责明确、意义重大。对于广大公职人员来说,应立即抓紧学习,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言行,切实用好公权,为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群众作出应有的贡献。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职人员既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执行推动者,也是被执行对象,思想上要有深刻认识,深入了解立法的初衷和目的,牢牢把握权为民所用的根本原则,以实际行动落实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毫无疑问,这迈出了我国公职人员违规政务处分管理的又一个里程碑。此次颁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有7章68条,对适用对象和基本原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更关键的是,这一法律在全面系统地规范政务处分制度的同时,还明确了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进一步完善明确了公务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处分制度。

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规定,不同程度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以往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尴尬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这就意味着,以往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在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和发布后,将得到有效扭转。

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并非束缚干事创业手脚的枷锁,而是畅通担当实干渠道的指示牌

有的公职人员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就是为了管住公职人员手脚,给他们上一道枷锁,真正管控起来。显然,这是一种带有偏见的想法,这项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引导公职人员更好的行使公权、服务人民、造福社会,对应的政务处分警示公职人员要依法行政,正确对待手中的公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了应受政务处分的各种违法行为,划清了界限、讲明了底线。公职人员只要足够重视并认真全面地学习,就可以避免踩到政务处分“深坑”,尤其对于敢于担当实干的公职人员来说,更容易找到用劲方向,干事创业也更能放开手脚。

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并非只言处分的冰冷法规,而是保护公职人员的鲜明界限

法律永远站在公平正义的一方,任何一部旨在惩罚违法违规人员的法律,关键点不是相关措施有多么严厉,多么令人生畏,更多体现在警示人们不要越界,阻止犯错的人越陷越深,切实减少对社会的危害。公职人员对照政务处分法,可以有效避免主观犯错,好比行军打仗,已经清楚知道哪里埋了地雷的情况下,既能保证安全行军,也能推动高效作战。可以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所有公职人员拉起了一道保护界限,界限以内主动作为,担当实干;界限以外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三、严管也是厚爱。

对以往绝大多数犯错的公职人员来说,其一般都是从小事小错开始的,由于相小错缺乏及时的制止和处理,最终导致质变,酿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与错误。而这其中,恐怕与此前相关制度不够明确完善,导致监督管理没有跟上有关。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不同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再严重的依次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等处理种类。由轻到重,轻重结合,有利于强化日常监督,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通过对干部日常细微处的“红脸”“出汗”等,及时干预,督促各级干部不犯错。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定程度上还是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可执行。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虽然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但并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而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则对此进行了一一相对明确的规定,让公职人员的违法违规既能够有效辐射管辖,违法的“一个跑不了”,也让相关的监督处理和程序有章可循,违法违规处理不再是一笔“糊涂账”“随意账”,大大提升罚当其过恰如其分的处理水平。反过来讲,《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颁布,让公职人员依法管理的制度之网更密集更完善了,公职人员一旦违法违规,管理和处理将更加严格和严厉了。同时,这也意味着党和国家对公职人员更加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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